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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探讨系列之,德是什么?
德是对道的认识和说明,即把道融于行为的体现,也就是对道充分认知以后的践行。
如何才能体现出我们对道的了解与接纳,要靠德来体现,德要靠行为来体现。
道是指导者,德是践行者。无践行不足以体现道,无指导不足以体现德。
所以,德就是我们平时为人处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我们常说一个人的品德如何,不就是从我们处事为人的态度里,行为里,得出的结论吗?
所以,一个德行好的人,就是一个充分地认识了道的人。
学习《道德经》,需要明白《道德经》的基本逻辑是“道生德养”,也就是天地万物都是由“道”生出来的,而天地万物都要靠“德”来养育。
接着说《道德经》中的“德”:
“德”字由“彳、十、目、一、心”组成。
彳——为小步,与行走有关;
十——为靶心,表示目标;
目——即十下面的一双眼睛,表示目光瞄准靶心;
一——为最原始即道之初(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一与心合起来就是本心、初心的意思,也就是没有被“污染”的心。
综合“德”的意思就是:直视自己的行为,目标明确,遵循本性、本心即自然规律,就为德。也就是说,遵循“道”者,就有“德”,德通“得”,即有德者一定有得。“德”还有阴阳德之意,阴德可以理解为还在积蓄中的力量,阳德可以理解为已经展现的力量。
道和德是《道德经》的两个主要概念,我用我的系统模式观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道就是形成系统的原始规律。德是由原始规律形成的最原始的系统,在这个原始系统里边会形成更多的子系统,生成万物。所以,德遵循道的规律,而德蓄养下的万事万物又遵循德的规律。
《道德经》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xù)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译文:道生成万物,德养育万物,具体的物让万物成为特定的有形的事物,趋势让万物形成自己的运动方式。因此,万事万物莫不尊崇道而珍贵德。 道之所以被尊崇,德之所以被珍贵,是因为它们总是任由万物自由生长,不强制它们。因此,道生成万物,德养育万物,使万物生长发育,成熟结果,得到抚养和保护。 生长万物而不据为己有,抚育万物而不自恃有功,引导万物而不主宰,这就是深远玄妙的德。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道是生万物的,德是蓄养万物的,德蓄养万物的方式是遵循道的原始规律,而它自己并不主宰万物,不干涉万物。由此可见,德主要功能是蓄养万物。
《道德经》又曰: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
译文:知道什么是雄强,却安于雌弱的位置,甘心为天下的溪壑。甘心为天下的溪壑,永恒的德性就不会离开他,回复到婴儿般质朴的状态。
德是心念欲望,是身体内在的意愿需求。有了思想理念,才能观察事物信息。人的思维意识是否理性,就能够体现出内心的德行。
道是行为举止,是外在的物体活动表现。有了道路方向,就能达到目的运行。人的运动行走关乎生存,万物都有自己的生命之道。
道德观念就是自己的行为标准,生活是万物生命的本能。天地有道都会随心所愿而进行运动,万物有道就是生命本身的体现。
老子曰:道无常名,有名知道育生万物。生命从无到有,天地自然阴阳两性。两者分别同出异名,奥妙玄机自然欲望需求。道德是存在的真理,众有生机是生命的妙处所在。自然的行为规律,能够体现天地万物生命的灵性。
上诉的目的是减刑,有没有加刑的可能?
刑事案件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上诉不加刑”。
顾名思义,就是被告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当然只适用于被告人自己上诉这种情况。
刑事案件中,能够引起二审的,还有检察院的抗诉。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作为公诉人 ,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不试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二审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不会加重刑罚。如果只有抗诉,则有可能加重刑罚。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的目的是减刑,有没有加刑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诉之目的是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证明被告人自己无罪。“上诉不加刑”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
“上诉不加刑”亦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之原则。假若被告人上诉“加刑“即加重处罚,被告人大概率不敢上诉!即违背了“两审终审制“之初衷,亦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原审与终审人民法院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个体”。它们之间只是监督和指导关系;并非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是相对独立之存在。如此即是为了保证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亦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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